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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8-3-30 11:23:00 来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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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劳社发〔2008〕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物价上涨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 区 新 标 准 (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 用 地 区

    一 类

    329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36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40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 类

    284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31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352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33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他各县

     37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41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精神的落实,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发放有困难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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