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劳社发〔2007〕17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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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 用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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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
680 |
7.0 |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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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
610 |
6.0 |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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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520 |
5.0 |
其他各县 |
本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结合本标准及时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单件工资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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