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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劳务派遣对职工的伤害
  • 作者:孙瑞灼 更新时间:2007-12-21 16:08: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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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就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夕,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此举被当事员工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新劳动法。对此,郑州石油总公司清理整顿办公室称,这是在进行正常的企业改制。(12月15日《河南商报》)

          无独有偶,据12月13日《南方周末》报道,新劳动法实施在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这就意味着,有更多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这些企业为何要这么做?原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成为轻而易举的事,只需一句话即可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只是如此一来,用工企业是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劳务派遣机构也从中挣到了钱,拿到数额不小的劳动派遣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职工的权益也受到的严重损害。

          事实上,法律对劳务派遣这种不稳定的用工方式对劳动者的伤害有着清醒的认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就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以上,并且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导致劳务派遣在现实中的泛滥,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大型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劳务派遣正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

          其实,劳务派遣制度对职工的伤害远不止于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工只是企业的“外人”,他们在企业失去发展的空间,沦为“劳动工具”,即使他们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解雇的命运。一些企业在劳务工和正式职工之间差别对待,搞“同工不同酬”,劳务工的待遇远低于正式职工,使劳务工备受歧视。一些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时,用工企业往往也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借口,怠于承担责任,转移了不应转移的风险。因此,  及时堵上劳务派遣的法律漏洞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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