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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助推和谐劳动关系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7-9-1 10:42:00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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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应运而生的。

      公平 严禁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保护 中介不得扣证件收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维权 受就业歧视者可诉讼

      就业促进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就业促进法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新华社电

      要点提炼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就业促进法提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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