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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7-8-31 8:46: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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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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