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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7-8-14 11:13:00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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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社部函 [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场所")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载体,承担着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的重要责任。近几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但一些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还存在着服务效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等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场所功能手册》(以下简称《功能手册》),作为对综合服务场所完善基本功能,进行功能延伸和拓展的范本,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手段,是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建专家提供指导,全面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

      二、各地要将完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作为重点,按照《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功能、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要求,组织本地区综合服务场所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达到下述基本目标:

      (一)各级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8年底前全部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服务功能要求。

      (二)新建、改建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建成时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功能要求,并根据需要实现部分的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2007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或改建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7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

      (三)被部里授予"中国"标牌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7年9月底前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全部基本功能、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的各项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工作方案,确定部分重点城市和重点机构,对基础较好的要加强指导,树立示范典型,对基础薄弱的要给予专门扶持,帮助其达到标准,重点跟踪新建和改建场所的功能完善工作,抓紧建成一批功能完备、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各地市级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功能手册》各项要求,认真总结功能完善方面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坚持 "以人为本、突出实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注重细节",针对各类不同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着力推进功能完善工作,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我部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城市免费下发《功能手册》,并同时配发全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本服务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资料《就业服务 以人为本》,为各地具体实施提供借鉴范例。

      (二)我部将在2007年三季度组织专题培训,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经验和业务指导等形式,增强各地功能完善的意识和能力。

      (三)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为各地提供完善功能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完善功能计划和重点城市完善功能方案报我部。


      附件:《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手册》.doc点击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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