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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6-9-17 22:10:00 来源:市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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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劳社发〔2006〕6号

    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办、总工会、团委、妇联: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紧密配合,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发〔2005〕36号和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保证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9号)要求,尽快将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在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各地对于解决体制转轨遗留问题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工作,要因地制宜,明确任务,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三、按照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已享受完全部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享受部分再就业扶持政策,又发生就业转失业的,可继续享受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已享受部分再就业扶持政策但未到期的,除可按规定继续享受该部分再就业扶持政策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还可享受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对从未享受过再就业扶持政策仍处于失业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迁入我省改为云南户籍并持有省外《再就业优惠证》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换发我省的《再就业优惠证》,但须标注其已享受过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再按规定享受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委、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国资、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编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更加科学和扎实地制定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进度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省国资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统计局      省编办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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