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 类 区 | 新 标 准 (元/月) |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 适 用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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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类 |
329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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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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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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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
284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和其他设市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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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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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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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类 |
245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其他各县 |
注:参加失业保险但本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时按照一类区329元/月,二类区284元/月,三类区245元/月执行。
本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满的人员,按照一类区368元/月,二类区318元/月,三类区274元/月执行;2006年7月1日后,新增加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确定对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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